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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6-05-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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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教育局 竹山县人事局 竹山县监察局
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及教育局内设二级单位:
  我县将着手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现将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县监察局《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实施方案》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七日

  为进一步严肃编制纪律,积极推进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重新核定岗位人员编制,推行编制实名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十堰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人字<1999>019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02>69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岗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竹组<200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岗位的清理整顿,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使编制、岗位、人员高度统一,充分调动广大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对象范围
  凡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现在编在册公办教职工及各学校私自聘用的临时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均属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范围。其工作重点是现有各级各类学校自行聘(借)用、调出、死亡、开除、退养、病(事)假、离职进修、自动离岗及其他等“在册不在岗,在岗不在册”的教职工。
  1、自行聘(借)用:指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批,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在县教育系统内相互聘(借)用或被县内其他单位、县外单位聘(借)用人员,但各种人事关系仍在原学校的。
  2、调出:指因工作需要,经人事、编制部门同意,且办理了人事调动手续而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的。
  3、死亡: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未兑清而保留或已兑清仍保留在册的教职工。
  4、开除:指因违纪违规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而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的教职工。
  5、退养:指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上岗且不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经县教育局行文批准离岗休养的教职工。
  6、病(事)假:指因病(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按病(事)假审批程序分别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备案的教职工。
  7、离职进修:指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离职进修并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现正在校脱产学习的教师。
  8、自动离岗:指未办理调出手续而擅自到外单位应聘工作,超过病事假审批时间不返岗,未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私自外出进修,脱产学习期满不返校和擅自离岗15天以上的教职工。
  三、方法步骤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局二级单位教职工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20日至5月1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学校组织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集中学习,认真讨论,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增强透明度,为本次教职工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摸清基本情况。各学校清理小组成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负责调查摸清本单位在编在册不在岗和在岗不在册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11日至5月30日)
  1、摸清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填表上报。各单位要认真核准“在册不在岗、在岗不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时间止于2006年4月20日),分类登记,如实填写各类表册。
  2、告知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竞聘上岗。书面告知在编在册不在岗的人员返岗竞聘上岗,不能送达本人的,可送到其直系亲属签收,拒不签收的由二人以上证明送到而拒不签字的,视为通知送到。其人员务必于2006年5月25日前回单位上班。
  3、汇总上报。对前段清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综合情况,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和核定的清退、辞退、解聘、开除人员花名册,于5月30日前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公布清理结果。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今日竹山》、《竹山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公布被清理人员名单。
  5、对清理后查证的“在册不在岗,在岗不在册”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作清退、辞退、解聘、开除等处理。
  清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①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批,在县教育系统内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未经县人事局、县教育局审批同意,未办理正式人事聘用手续,从事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在学校从事服务工作的教辅后勤人员。
  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辞退:
  ①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③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④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⑤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⑥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解聘。根据鄂人[2001]93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竹办发[2003]108号)文件精神,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受聘到其它工作岗位的。
  限期调出并停发工资待遇。
  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私自到县外和县内其他部门应聘上岗(借用)人员,停发工资待遇,限2006年7月1日前到县人事编制部门和县教育局办理正式调出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县教育局将其人事关系转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开除。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开除,其中受到判刑以上刑事处分被开除的同时丧失教师资格,办理相关手续。
  6、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教职工的管理。
  凡未经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审批同意,未办理正式人事聘用手续现在各学校从事教学或服务的工作人员,均由各学校按照“谁聘用、谁清退”的原则一律予以清退。今后各学校不得再聘用临时教职工,杜绝出现新的民办(代课)教师问题。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根据这次清理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化人员聘用、职称评聘、工资分配、辞聘解聘、奖惩兑现等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使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整理档案,妥善保存。这次清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要本着对历史、对单位、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搜集、整理、完善、保存与管理工作。对丢失、涂改、泄密相关档案资料的人,按照《档案法》、《保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清理在编不在岗教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教职工个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校负责人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清理各类情况真实准确。
  2、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各学校在清理工作中,要排除各种干扰,严格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清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清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学校负责人给予就地免职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县人事局、县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4232072、4220153,欢迎广大教职工公正监督。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特成立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李大智(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 平(县纪委常委)
    刘跃平(县教育局副局长)
    师利虎(县人事局纪检组长)
    曾耀山(县教育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刘跃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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