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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和“4555” 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7-08-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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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和“4555” 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6>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十政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竹政发<2005>18号)等各级政府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享受社保补贴认定条件及办法公告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条件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③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条件:①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②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经营工商户聘用的;③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包括通过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3、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认定对象。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1、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
  2、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人员;
  3、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三、认定办法
  以上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于2007年10月30日前携带个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或《就业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年缴纳社会保险税票(养老、失业、医疗)原件,户籍在城关镇各社区的人员到所在社区办理,其他乡镇人员到县劳动就业局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认定补贴手续,凡认定合格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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