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水(住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
原告丁洁、丁仕保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 翔 电话:0719-4442970
手机号码:13635702566
邮政编码:442213
喻成菊(住竹山县宝丰镇居委会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811251225):
本院受理原告梁耀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梁耀辉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王大根(住竹山县宝丰镇小堰村3组):
原告郑益梅诉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7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 翔 电话:0719-4442970 手机号码:13635702566
邮政编码:442213
明凤军(住竹山县擂鼓镇塘西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级成人员为:审判长喻成文、审判员马翔、张修明。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李军(住竹山县麻家渡镇墩梓村3组):
本院受理雷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7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龚世双(住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3组):
本院受理邵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7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方光成、朱志军(分别住竹山县擂鼓镇腰庄村1组和7组):
原告龚国海诉你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 翔 电话:0719-4442970 手机号码:13635702566
邮政编码:442213
方敦保(住竹山县擂鼓镇田家河村1组):
本院受理万冠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7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毛达波(住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
本院受理原告程时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准许原告程时菊与你离婚。二、婚生子毛成旭由你抚养,原告程时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毛成旭满18周岁为止。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归你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苏万合(住竹山县宝丰镇东河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夏发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夏发枝与你离婚;2、苏涛由你抚养并随你生活;3、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