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琴(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1组人):
本院受理马春发诉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均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竹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马春发货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院受理马春发诉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均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竹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马春发货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