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英(住竹山县溢水镇鹰岩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梁安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梁安设与被告王可英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梁安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梁安设与被告王可英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