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东(住竹山县深河乡麻线村7组):
本院受理何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何英与被告汪明东离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本院受理何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何英与被告汪明东离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