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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0-07-0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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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东(住竹山县深河乡麻线村7组): 
   本院受理何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何英与被告汪明东离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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