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林(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
本院受理原告胡吉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孙光明:
本院执行的曾广元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宝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书、(2010)竹宝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2010)竹宝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为:一、给付曾广元升降机款1690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孙光明所有的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五组的一幢四间六层楼房中第一层靠南边的一间门面房.被执行人孙光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光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光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贺朝新(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富豪大厦):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