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清产核资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07-05-3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列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具体政策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及列入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二)未列入行政和事业编制,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四)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行资股)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