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雪婷(住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李店村337号,现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11121124):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振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丽(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长坪村2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邓体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邓体国与你离婚,女儿邓星月随原告邓体国生活,由原告抚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利云(住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5组,现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010235525):
本院受理原告严培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喻金伟(住竹山县溢水镇何家湾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301010815):
本院受理原告魏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储超(住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03号3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01060019):
周运飞(住十堰市茅箭区古田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206254416):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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