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贤忠(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居委会1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401072015。)
本院受理原告毛金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毛金秀与被告王贤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杰(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75号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 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杰(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75号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 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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