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利云(住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5组,现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010235525):
本院受理原告严培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严培应与你离婚。限你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9组24号)
本院受理原告唐同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唐同莲与你离婚。限你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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