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兴柱(男,生于1975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竹山县麻家渡镇刘家河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501221211):
本院受理宋小倩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现梅(女,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竹山县宝丰镇下坝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08227729):
本院受理李青松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先兵(曾用名周兵,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何家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李艳霞不准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饶国平(男,生于1987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竹山县宝丰镇新河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11241720):
本院受理龚太均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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