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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3-04-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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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智朝(住竹山县麻家渡镇蛟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303031236):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分别为本案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本院定于2013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陈丽(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关沟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04194423):
  本院受理原告杜发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杜发辉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率。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蔡金莲(住竹山县擂鼓镇碾盘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3040240):
  本院受理高少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分别为本案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本院定于2013年7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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