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宝基(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北大街交叉路的住房一楼)
本院受理原告慕洪业诉你、罗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