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并成功调解结案。
原告华夏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任女士支付2004年1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68元。任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签订其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是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而且自从其入住原告管理的广厦小区后,小区内卫生状况较差,周围噪音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外地车辆随便进出,小区内缺乏必要的保安管理。所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收费也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其在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服务质量存在瑕疵。被告任女士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后经法庭调解,任女士认为2005年小区管理也有了很大改善,愿意支付2004年168元的物业管理费。( 龚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