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我县首起住房公积金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缴存所欠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而了结。被执行人县新华书店逾期未缴存2001年至2004年共计48个月的住房公积金85994元,经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无果,在履行了适当的行政征收催告程序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竹山办事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送达的当日,县新华书店就将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划转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杨斌 全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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