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掌管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3年间屡屡挪用储户存款,终于东窗事发。
郑某系县信用联社下设的信用站业务代办员,在1997年12月至2000年9月期间,将吸收的储户存款采取开“鸳鸯存单”少入帐和隐瞒不报帐的方法挪用资金11笔43871.22元。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能够自愿认罪,且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刘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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