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搭乘堂兄代步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医疗费赔偿协议后堂弟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9月20日,县法院判决堂兄赔偿堂弟28770.80元,驳回堂弟的诉讼。
刘甲与刘乙系堂兄弟。今年2月19日18时10分许,刘甲搭乘刘乙(下肢残疾)三轮摩托车回家,因车速较快,造成翻车事故,致刘甲受伤。刘甲为此花医疗费14621.67元,并遗留九级伤残。3月14日,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刘乙赔偿刘甲医疗费15000元,剩余费用由刘甲自行承担,刘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刘乙及时履行了协议。
法官点评:刘乙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刘甲受伤,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甲明知刘乙身有残疾且无证驾驶机动代步车辆而乘坐,致自身伤害,主观上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双方自愿订立的赔偿协议与实际赔偿额相符,并无不当,合法有效,应依法确认协议效力。 (操儒舜 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