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工致残,雇主与车主却相互推责,三方为此对簿公堂。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三方握手言和。
去年4月26日,原告龚太洋随同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构件厂工人龚国义,给擂鼓镇枣园村二组村民吴华良送水泥预制板。当装载水泥预制板的第三人龚国育驾驶的神牛25型拖拉机快到达目的地时,因路基被压垮导致车翻,致使乘坐于车厢水泥板上的龚太洋被楼板压伤。事发后,龚太洋被送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肠穿孔、骨盆骨折,鉴定为遗留九级伤残。迫于治病救人,公司和龚国育先行支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出院后,当龚太洋主张与本案有关的伤残补助费及误工费14944.88元时,公司及龚国育却相互推诿,拒不担责。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构件厂于今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龚太洋赔偿款4000元;第三人龚国育于今年农历腊月20日前给付原告龚太洋赔偿款4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余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