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擂鼓镇烟墩子村的谌某以与其丈夫感情不和为由向宝丰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宝丰法庭受理后,依法向谌某下达了开庭传票,可其在法院指定的审理之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县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及诉讼活动费450元由谌某承担。
法官余明平点评:该案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看似不尽人情,但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这样处理的目的在于教育诉讼当事人要学法、更要守法。法院的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收取的正当司法规费,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也带有惩罚性质,所以裁定该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谌某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