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经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田某、吴某、程某因涉嫌盗窃罪、转移赃物罪分别被处以相应刑罚。
被告人田某、吴某、程某分别为深河供电所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去年6月11日晚11时许,田某利用自己一人值班之机,伙同吴某窜至深河乡供电所院内,用钢锯将供电所内的铝线锯成6卷(重量为166.5公斤)盗走。得手以后,二人协商,吴某付给田某现金1400元,所盗铝线由吴某所有。同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农用四轮车替吴某将盗得的铝线运到城关变卖。不料,在变卖时被当场抓获而案发。
法院审理,判决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程某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罚金2000元。(可飞 习奎 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