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公司员工吴某因挪用电费款,前不久被该公司除名,近日,吴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底,县供电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该公司员工吴某在负责所辖台区农户电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嫌挪用电费。接案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立案侦查。经查,2004至2005年间,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县供电公司电费款且数额较大,涉嫌挪用资金罪,侦查人员面对重重压力,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吴某挪用电费款24492.67元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吴某能够积极退还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