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俗话说:“除了郎舅无好亲”,而本案的被告人陈某却因家庭琐事将内弟砍成轻伤,损伤了郎舅之间的亲情。
现年26岁的陈某家住柳林乡,成家时间不久,与内弟关系一向不错。2006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遭到岳父母及内弟等人的责骂,随之岳父用手击打被告人时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跑进厨房拿起菜刀将其内弟郭某头部砍伤。郭某受伤后被告人陈某积极为其治疗,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持刀砍伤其内弟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轻判决。 (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