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被告吴某因无理阻拦原告柿湾建材公司运输制砖的黄土,被判赔偿直接损失2183.34元。
原县一砖厂(现柿湾建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经营红砖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4年4月经县国土局批准取得开采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4年。今年7月11日下午至12日下午,砖厂附近村民吴某以砖厂取土影响其住房安全为由,阻拦砖厂运输制砖的黄土,致砖厂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而经现场勘验,砖厂的取土区距吴某的房屋47米。今年8月,吴某又先后两次阻拦砖厂运土,迫使砖厂停产两天。经评估,砖厂停产一日直接损失(其它应摊消的费用)为727.78元。(刘先超 万道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