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他人在民事案件中作证致使自己输了官司,便进行打击报复。11月1日,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刘某夫妇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缓刑三年。
41岁的王某、刘某夫妇是麻家渡镇罗家坡村农民。2005年10月,王因殴打同村3组村民张某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随后,受害人张又到县法院起诉王、刘夫妇,要求民事赔偿。宝丰法庭受案后于今年4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读了王殴打张一案的证人喻某、何某的证词。
王便认为是因为喻、何二人向公安机关作证才导致其被拘留并被判赔偿张医疗费175.50元的后果。因此,王便对喻、何二人怀恨在心。随后多次带领妻子刘及其女儿到喻、何家中进行辱骂、吵闹、威胁和恐吓等。尤其是对证人喻的威胁和辱骂,不仅直指喻本人,还转向其家人和孩子,使喻及其家人有家不能回,四处躲藏,无处安身。今年6月19日,王又将喻打成轻微伤。
法官余敬海、曹承刚点评: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在诉讼活动中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带领刘某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喻某、何某进行辱骂和殴打的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而王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