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县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雇主陈某和付某被判共同赔偿原告段某各项损失的90%计36299.7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段某自行承担。
2005年12月8日,双台乡台子村委会将双台小学和中学之间的一段1200米左右长的拦河石岸该工程发包给陈某和付某。砌岸用的石头由陈某和付某自行爆破取材。陈某和付某就雇请段某等人在石材场装石头,然后运往施工场地。2005年12月18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段某在上车时,由于石材场上方的石头松脱后掉下来将段某砸伤,经治疗共花医疗费22742.41元,其中,付某支付了11148.86元。因段某向陈某和付某索要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而不能按伤害侵权规定进行处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和付某之间属雇佣关系,只能按雇主责任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陈某和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和付某如认为原告的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双台乡台子村委会虽然是发包人,但发包的工程是砌石岸,而不是装车运石头,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