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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弱少女 领来十年刑
发布时间: 2007-02-0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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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明某是双台乡水坪村5组农民,现年47岁。去年农历3月初,明某明知刘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趁与其一起上山“掰春芽”之机将刘某奸淫,导致刘某怀孕堕胎。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明知刘某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刘某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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