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废品回收经营者常某将1000元钱交到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至此,常某为其擅自出店经营的行为付出了1000元的代价。
常某在城关镇迎宾大道 (棉花仓库处)开店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1月13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常某利用店外的城市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回收的废品,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常置之不理,仍然乱堆乱放,城建监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城建监察大队遂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余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