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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收据失而复得 造成损失能否挽回
发布时间: 2007-07-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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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5年9月,赵某和钱某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由于赵某将钱某出据的一张5000元收据遗失,导致赵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今年7月初,赵某意外找到了这张收据,此时判决生效已近两年时间,赵某欠钱某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赵某损失能否挽回? 
  案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据此规定,赵某找到的收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对于再审提出的时间,法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因此,赵某为挽回因证据遗失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找到新证据为由在原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他的申请,对原案件进行再审。(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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