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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成不勉强 收受彩礼应返还
发布时间: 2007-07-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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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中旬,秦古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李某当庭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2000元。
  李某和刘某均系秦古镇人,今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李某觉得与刘某性格有些不和,不愿再同刘某保持婚约关系,遂于6月上旬电话告知了刘某。而在婚约关系期间,刘某按农村习俗给付了李某几千元的彩礼。因双方对彩礼的返还达不成协议,刘某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约关系期间,婚约当事人一方按农村习俗赠送的彩礼,在婚约不成时另一方应酌情返还。经法庭主持调解,李某和刘某自愿达成协议,李某当庭返还了刘某2000元的彩礼款。        (程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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