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帮助特困移民恢复重建,促进移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内统一安置的特困移民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移民,是指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没有能力重建新房安居的移民户,包括: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移民;
(二)已列为农村低保对象且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农村移民;
(三)已列为城镇低保对象且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集镇移民;
(四)其它确无恢复重建能力的移民。
第四条 建立特困移民对象评定和公示制度,以村为单位,通过群众评议,分组确定特困移民户,评定结果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五条 特困移民户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村支两委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复核后,报县移民指挥部批准。
第六条 按下列方式对特困移民户予以补助:
(一)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实行建房特困补助;
(三)乡(镇)、村建设廉租住房,供特困移民户租住;
(四)县直单位对所包保的特困移民户进行重点帮扶。
第七条 设立特困移民救助资金,专用于特困移民户安置补助。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由下列经费组成:
(一)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
(二)地方财政筹措的资金;
(三)移民资金利息;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资金。
第八条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九条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按补助项目、标准(其补助项目和标准另行确定)一次性兑现到户。
第十条 五保户、鳏寡孤独移民不列入特困移民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福利院、敬老院统一进行生活安置,集中供养;有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司法公证后,可以随亲戚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 县直包保单位应制定特困移民帮扶方案,报县移民指挥部批准,帮助特困移民户恢复重建;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寻找就业门路,增强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特困移民户必须主动配合移民搬迁工作,按要求完成搬迁任务。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的,不能评定为特困移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