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潘口水电站移民房屋装修补偿行为,维护移民合法利益,依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专题设计报告》和《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补充材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修房屋,仅指潘口水电站淹没影响的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不包括木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和杂房。
第三条 房屋装修补偿按下列分类标准进行:
(一)瓷砖:包括地面、墙壁上用瓷质材料进行的装修,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二)吊顶:指房屋室内顶部进行的装修,每平方米补偿18元;
(三)三合板(刨离板):每平方米补偿8元;
(四)纤维板:每平方米补偿5元。
第四条 壁柜、水池、灶等设施上铺设的瓷砖不列入装修补偿范围,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装修的面积测算、类型确定与实物指标复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