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潘口水电站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潘口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在规划安置点外分散安置到农村的移民,给予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补助。
第三条 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设施分别按660元/人、42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从人畜饮水专项设施费和供电专项设施费中列支。
第四条 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补助兑现后,移民原淹没占用的室外饮水、供电设施一律不再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