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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移民养老保险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2-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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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潘口水电站农村移民,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安置。
  第三条  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包括:
  (一)缺乏劳动能力的移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及其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自愿申请放弃生产用地的移民;
  (三)其它符合条件可以纳入的移民。
  第四条  移民养老保险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办。
  第五条  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其生产安置费作为投保资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合同约定支付养老金。
  第六条  鳏寡孤独移民和五保户移民不进行生产安置,由当地乡(镇)、村集中或分散供养,移民机构将生产安置费和相关补偿补助费作为投保基金直接拨付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养老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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