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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2-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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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07]161号

  竹山、竹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身份确认办法》、《潘口水电站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现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潘口水电站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潘口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质量,实现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坝区、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十政发[2005]15号),结合潘口水电站移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潘口水电站施工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安置区的移民安置补偿、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改建、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企业补偿迁建、防护工程建设、文物古迹处理、库底清理等。
  第三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下,实行“五为主”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即:农村移民安置以乡镇为主;集镇迁建以所在地方政府为主;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主管部门为主;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以主管部门为主;企业补偿迁建以企业为主。
  集镇居民、单位和企业移民,原则上随所在集镇、单位或企业搬迁,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县移民主管部门是潘口水电站水库移民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施工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实物指标,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调查为基础,搬迁安置人口以实际动迁时核实的现状人口为准。实物指标与调查成果有出入时,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设计、监理、产权所有者等有关方面现场核实确认。对抢栽抢种、乱搭滥建形成的实物指标和非正常情况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可。
  移民人口、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以村(居)民小组或迁建单位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后有变化的,复核后要再公示。
  第六条 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制度。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依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资金、任务双包干责任状,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县政府将补偿投资按照补偿补助标准分解到项,对各迁建责任主体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
  第七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进行移民综合监理,并建立审计、稽查制度。 30万元以上的迁建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在每年9月份前,与各迁建责任主体协商下年度计划编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按照项目进度或形象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各迁建责任主体在每年年底前,将项目进度、资金计划实施情况报县移民主管部门,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报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度。迁建项目和移民安置,按照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实施中,大类内规划投资调整变更,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移民主管部门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大类之间的规划投资调整变更,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并与移民补偿投资同步到位。
  第十条 实行综合监理制度。通过监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各迁建责任主体、迁建对象、动迁安置移民,应配合监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缓拨、停拨移民资金;监理没通过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验收和资金结算制度。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文物古迹处理、库底清理等,由责任主体组织单项工程初验收。县政府组织综合自验收,市政府会同建设业主组织综合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以有土安置为主,以大农业安置为主,有后靠条件的实行后靠,无后靠条件的实行外迁。允许有条件的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标准,把水田、旱地、园地综合搭配调整,人均0.8亩;依附集镇生活,进行兼业安置的,人均0.3亩。但最低不得少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产用地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到户,并办理承包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整用于安置移民的耕地予以合理补偿。补偿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6倍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10倍兑付给土地承包者。
  耕地来源于村集体未发包的机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归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由县、乡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林地的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园地的林木补偿、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分类计算到户,分户填入补偿兑现证。
  第十六条 移民分散自主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将宅基地征地费、7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支付给个人,移民到迁入地的建房征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个人承担;移民集中建房的,宅基地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居民点征地和“三通一平”,移民在符合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前提下自主建房。
  移民建房宅基地,严格控制在规划标准内,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条 对出县外迁、投亲靠友、自主择业的农村移民,经严格审查,分级报批后,由迁出地乡(镇)移民机构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并报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移民建(购)房、户籍迁移变更、子女入学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农村移民中孤、寡、鳏或户主痴、呆、傻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政府负责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条 移民后靠安置、出村、出乡(镇)、出县外迁安置、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或其它方式安置的,均须签订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因外迁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现任村组干部和已离职享受待遇的村组干部,由县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章  集镇迁建

  第二十二条 集镇迁建按实施计划核定的补偿投资包干使用。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以及选址等设计变更,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的投资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集镇所在地的单位、企业、居民原则上随集镇搬迁,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统筹使用,按照集镇规划自主建房;个人补偿补助以户为单位填入补偿兑现证。原镇内单位、企业、居民出集镇迁建的,其宅基地征地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规定兑现,由其包干使用。

  第四章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

  第二十四条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按实施计划核定的投资包干使用,由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设计变更的,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县政府认可,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项目复建改建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向县移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企业补偿迁建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迁建,按照实施计划核定的投资包干使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配合;企业迁建按照实施计划计列投资包干使用,由企业组织实施,乡镇政府配合。
  第二十八条 居住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的职工,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组织搬迁安置,原则随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搬迁安置,涉及个人财产补偿的填写补偿兑现证。
  第二十九条 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由单位或企业自筹,并同步到位。

  第六章  防护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防护工程建设按实施计划计列投资包干使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二条 由县政府负责所辖区域清理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管理运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物古迹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古迹处理,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落实。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移民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搬迁安置的,故意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移民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占地和淹没调查、移民规划设计审查、监测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造成工程建设投资浪费或移民不稳定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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