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真实准确的认定移民身份,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湖北省堵河潘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工作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因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影响、施工占地影响和新址占地而实际动迁的人口。
第四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以潘口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潘口水电站实物指标复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移民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类别,身份证号码。
在移民身份认定时,移民应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移民:
(一)户籍、房屋均在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坝区建设用地施工占地区和新址占地的常住人口;
(二)临时在外的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在校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合同制工人,拘役、劳教、劳改人员;
(三)淹没区、影响区及施工占地区内属常驻人口家庭的超生人口;
(四)2004年4月1日至发放《移民安置补偿兑现证》期间合法婚嫁、出生、招婿、依法收养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移民:
(一)户口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婚嫁人口,非法收、捡、养人口;
(三)在库、坝区临时租居房屋生产、生活的;
(四)库区有房产、户籍在库区外的;
(五)动迁前已在库外生产生活,应迁而未迁出的;
(六)在动迁前已经死亡的;
(七)空挂户人口;
(八)停建令下达后非正常渠道迁入的人口;
(九)因地质或自然灾害影响、其他公共建设需要而搬迁的人口;
(十)其他情况不可列入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