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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婚姻法热点解答(1)
发布时间: 2008-08-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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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年是“五五”普法第三年,也是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县普法办围绕“五五”普法读本及普法进度安排,通过摘录条文、以案释法、百姓问法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各单位可通过县普法办,借此平台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律法规。

  问: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财产应怎样进行分割?
  答:重婚指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违法行为。《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女在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期间,为了各自的经济往来和共同的生活,会与同居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应把双方个人债务、债权和共同债务、债权区分开来,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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