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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婚姻法热点解答(2)
发布时间: 2008-08-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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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如何承担?
  解答:《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神,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问题,可由父母双方协议,但协议中不得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者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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