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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婚姻法热点解答(3)
发布时间: 2008-08-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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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状态。《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在最初时期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有溯及力。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有: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等。
  无效婚姻经一定程序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无效婚姻一旦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就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处理,而是按民法中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财产时,对于有过错的,可以不分或少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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