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挑拨邻居夫妻的原告黄某虽然被打伤,但仍承担部分责任。
黄某和被告陈某均为擂鼓镇枣园村村民,系邻居关系。2008年4月15日下午,原告故意挑拨被告夫妻关系并辱骂被告,被告遂上前煽了原告两耳光。原告为治伤花医药费707.20元,因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和睦相处、团结互助、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原告无故挑拨被告夫妻关系并辱骂被告,是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在事发时不能冷静对待,采用暴力解决纠纷,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在过错程度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某部分医疗费450元,其余257.2元由黄某自行承担。(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