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未治愈未鉴定的情况下,即与肇事方协议赔偿12000元了结纠纷。3月18日,经县人民法院调解,肇事方李某除已赔偿的医疗费及12000元现金外,另赔偿原告杨某50000元。
2007年11月26日,被告李某驾驶轿车冲上人民路人行横道将行人原告杨某撞伤,原告受伤住院53天后,与被告签定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其他损失12000元了结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出院休养期间因身体不适,又到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8900元。原告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因交通事故眼部损伤遗留十级伤残。原告遂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协议,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000余元。(杨森 龚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