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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09-03-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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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知识问答(1)
  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何时公布?何时施行?
  答:《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对监管部门及生产者、经营者有何规定?
  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种植业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知识问答(2)
  问:《办法》对农产品生产者有何规定?
  答:农产品生产者禁止下列行为: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2、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3、使用农药捕捞、捕猎;4、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前述内容。鼓励采用商品条形码,推行农产品编码制度。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知识问答(3)
  问:《办法》对农产品经营者有何规定?
  答:农贸市场等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2、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3、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4、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5、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6、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7、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知识问答(4)
  问: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1、违反《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农贸市场等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5、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6、违反《办法》其它规定的,也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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