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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社抚费  “蛀虫”领刑罚
发布时间: 2009-07-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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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两村官利用职务之便隐瞒私分3万元社会抚养费后,又做假帐企图蒙混过关。7月初,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贪污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张某、陈某原任宝丰镇某村支部书记和村文书。2006年下半年,二人在协助宝丰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张某向陈某提出共同私分社会抚养费,陈某同意并负责帐务处理。两人四次将先后收取的社会抚养费3万元隐瞒私分掉,张某从中分得15250元,陈某从中分得14750元。后陈某怕事情败露,虚列应付款将财务帐作平。同时,陈某又从中侵占公款6500元,他实际占有公款21250元。事情败露后,二人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协助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本应及时向政府上交,二人隐瞒私分社会抚养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首起犯意,陈某积极配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共同侵占公款,二告人均应对贪污的3万元负责,陈某单独对6500元公款负责。鉴于二人能坦白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挽回了经济损失,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操儒舜 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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