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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仍销售 工商处罚来执行
发布时间: 2009-08-0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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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家住擂古镇护架村的个体工商户柯某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罚款1400之处罚,因柯某在法定履行期内未自觉履行,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2008年7月1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宝丰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柯某经营的商店未建立、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销售过期食品,当即依据《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柯某给予了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31日,该局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柯某仍未建立、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销售过期食品,为此该局认为柯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并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柯某罚款1400之处罚,现已被法院执行完毕。(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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