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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香路撞伤幼女 肇事者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 2009-08-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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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尚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尚明现年44岁,系宝丰镇老街居民。4月5日上午10时30分,李尚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宝丰镇桂香路向园林路方向行驶,行至桂香路一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2岁女童郑某相撞,造成郑某肝破裂,面部多处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尚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40000元的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尚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尚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袁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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