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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养娘有条件:租房单居
发布时间: 2009-09-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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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以原告陈某应享有物质和精神赡养双重权利为理由,驳斥了被告朱某以原告租房独居作为赡养条件的无理要求,并判决被告朱某与两兄妹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74岁的原告陈某与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现除第三个儿子过世外,其余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1997年,原告在丈夫逝世后便单独生活、居住。2004年,因年迈体弱、生活难以自理,遂与次子一起生活,由其赡养。因长子被告朱某未支付赡养费,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朱某在庭审中辩称可以赡养原告,但原告必须租房单独居住,否则宁愿去犯罪去坐牢也不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已年逾七十,生活不能自理,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被告朱某将原告必须另行租房居住作为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社会伦理。一则原告年逾古稀,如果租房另居,不仅要支付租金,还要请专人护理,直接加重了原、被告的负担。二则原告在丈夫已过世的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安度晚年、共享天伦,是人之常情,也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保障,更包括精神方面的慰籍。因此,被告朱某要求原告另行租房居住后才给付赡养费的抗辩有违人伦,也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实为法律所不容,情理所不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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