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纪某(16周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和纪某均为溢水镇人。200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纪某的弟弟纪某某(年仅12岁)以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邻居龚某某家现金3万元,后纪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哥哥纪某,纪某又告知并邀约汪某某三人一起到竹山、十堰等地将3万元花光殆尽。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纪某某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其盗窃的3万元仍然属于犯罪所得,被告人汪某某、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隐瞒、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纪某属于未成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卢涛 陈苗苗)
被告人汪某某和纪某均为溢水镇人。200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纪某的弟弟纪某某(年仅12岁)以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邻居龚某某家现金3万元,后纪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哥哥纪某,纪某又告知并邀约汪某某三人一起到竹山、十堰等地将3万元花光殆尽。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纪某某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其盗窃的3万元仍然属于犯罪所得,被告人汪某某、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隐瞒、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纪某属于未成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卢涛 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