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为独占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儿子矿难后,父亲一直未将儿子死亡的事实告诉儿媳,儿媳知晓后一怒之下将公公告上法庭。8月上旬,双台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
今年3月29日,双台乡佘某的儿子在山西锰矿打工时死于矿难,矿方一次性付给家属25万元死亡赔偿金,安置完后事尚余20万元存入银行。佘某为了据为己有,加之儿子儿媳又是组合家庭,双方在一起生活较少,儿媳经常住在娘家,故一直未将儿子死亡的消息告诉儿媳。儿媳知晓后提出分割死亡赔偿金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公公告上法庭。
面对儿媳的起诉,佘某则认为,自己已是70岁的老人了,身体也不太好,本来生活就有困难,唯一的儿子走了,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说不定未来都没有人给自己送终。同时在他看来,儿媳还很年轻,将来肯定还会嫁人,一直不同意给付儿媳死亡赔偿金。
法庭考虑佘老年迈行动不便,主动上门调查案情,并不厌其烦地对双方进行劝解。佘老被法官的认真负责所感动,庭审后翁媳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儿媳张某分得赔偿金8万元(已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在打工过程中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同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本该相互安慰,渡过难关。但由于受经济、文化、道德、人格及自身素质等方面条件的制约,总有一些不理智的家庭成员把目光死死地盯在死亡赔偿金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死者的近亲属,相互之间不是血亲就是姻亲,而被告往往是掌握家庭经济主动权、实际保管死亡赔偿金的家庭成员,原告则多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妇女,若处理不好,必然带来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要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是要加大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扶养、扶助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遗腹子等家庭成员给予特殊保护;二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普法教育,引导人们珍惜亲情,和睦相处。 (梁自勇 刘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