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9月27日上午,县法院开庭宣判我县两起醉驾入刑案,判决陈某某和陈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由麻家渡镇往宝丰镇施洋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施洋大道北大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3.8mg/100ml。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5月20日13时5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由溢水镇方向往宝丰镇方向行驶,行至溢水镇朱家湾路口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时,与对向行驶的丁某驾驶载其妻黄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丁某、黄某二人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系酒后驾驶,遂提取血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后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够坦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两起适用新法审理的醉驾案,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酒精含量高低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明梦秋)
2011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由麻家渡镇往宝丰镇施洋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施洋大道北大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3.8mg/100ml。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5月20日13时5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由溢水镇方向往宝丰镇方向行驶,行至溢水镇朱家湾路口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时,与对向行驶的丁某驾驶载其妻黄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丁某、黄某二人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系酒后驾驶,遂提取血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后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够坦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两起适用新法审理的醉驾案,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酒精含量高低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明梦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