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一储户账户凭空增加一万五千元,不当得利依法被法院判决返还。近日,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县人民法院划上了句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陈某到原告竹山信用社某营业部办理转账存款业务,即应从被告的转出账户上取出15000元,转存到被告的转入账户上。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原告在没有从被告的转出账户上取出15000元,被告也没有交付原告15000元现金的情况下,给被告的转入账户上存入了15000元,错办成了现金存款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后,被告即迅速离开。当日下午5时30分,原告核对账务时,发现现金短款,即调取监控录像和相关凭证核对,查出是为被告办理转存业务时出错,随即给被告联系说明原委,被告拒接电话,也一直拒不退款。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既没交付原告现金,也没从其账户上取出存款,因原告工作人员疏忽,而给被告另一账户存入15000元,系没有合法根据,被告取得了15000元的不当利益,而使原告受到损失的情形,被告理应如数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方治平 陈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陈某到原告竹山信用社某营业部办理转账存款业务,即应从被告的转出账户上取出15000元,转存到被告的转入账户上。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原告在没有从被告的转出账户上取出15000元,被告也没有交付原告15000元现金的情况下,给被告的转入账户上存入了15000元,错办成了现金存款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后,被告即迅速离开。当日下午5时30分,原告核对账务时,发现现金短款,即调取监控录像和相关凭证核对,查出是为被告办理转存业务时出错,随即给被告联系说明原委,被告拒接电话,也一直拒不退款。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既没交付原告现金,也没从其账户上取出存款,因原告工作人员疏忽,而给被告另一账户存入15000元,系没有合法根据,被告取得了15000元的不当利益,而使原告受到损失的情形,被告理应如数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方治平 陈琳)
